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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编节能评估报告

发布时间:2024-04-25 18:03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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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参数

品牌 中能聚工 型号 s001

产品详情

第十七条 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,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、湖泊取水的 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。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制定,在院正 式发布之前,暂按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的有关规定执行。收取的水资源费要作为 专项资金,纳入预算管理,专款专用。

第十八条 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,务院水行主管部门负责全取水许可 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。具体按颁布的《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》(务院第119号令)的规定执行。

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家有关策规定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、 水土流失防治费、河道采砂管理费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等行 事业性收费,由各级水主管部门在两年内做到足额征收;流域机构直接管理 的水利工程收费办法,由务院财、计划部门会同水行主管部门制定。以上各 项收费,必须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、修建及运营管理。

第二十条 合理确定供水、水电及其它水利产品与服务的价格,促进水利产业 化。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,要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、缴纳税金、归*** 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。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,要根据家的水价策和 成本补偿、合理收益的原则,区别不同用途,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,以后再根据 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。县级以上人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主管部门 制定和调整水价。

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水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水利建设项目进 行甲、乙类划分,具体划分办法另行规定。甲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各级财预算支付,乙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企业营业收入支付。

第二十二条 在水价提高以及与乙类项目有关的水利事业性收费足额收取 后,乙类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要转变为企业。

第二十三条 水行主管部门承担水利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。按照 家统一所有、分级监管、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,建立权责明确的资产管 理、监督、营运体系。对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保值增值,按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管理办法。

第二十四条 家鼓励以租赁、拍卖、股份合作、承包等多种形式治理集体所 有的荒山、荒沟、荒丘、荒滩及其它水土流失区,使用期限原则上以50年为宜。在 规定的使用期限内,对以承包、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经营或治理的,可依法继承、 转让;对于购买使用权的,依法享有继承、转让、参股联营的权利。鼓励以 多种形式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工程。